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 第十条 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