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