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