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