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