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