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