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