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