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