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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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