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第三条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文物的安全防范;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