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