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