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