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