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