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