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