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