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文物的安全防范;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