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