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