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