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家征集、购买或者依法没收的文物;

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