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