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

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