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