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走私文物的;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