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