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