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