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