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