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