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