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