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