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二十四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