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 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考古发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