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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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