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