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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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