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