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