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