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