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