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七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