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