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